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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3 20:56:45
一般情况下,即使劳动部门未盖章和签字,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通常也是有效的。
从协议本质来看
劳动部门主持的调解协议,核心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事项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只要协议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时就成立并生效。也就是说,双方签字这一行为表明他们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接受,是协议生效的关键要素。
劳动部门角色分析
劳动部门在调解过程中主要起到主持、引导、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作用,并非协议的当事人。其盖章和签字并非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劳动部门的职责更多是保障调解程序的公平、公正、合法,而不是作为协议生效的决定性因素。
法律依据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虽然这里提到了调解员签名和调解组织盖章,但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以劳动部门盖章和签字作为生效条件,仅依据法律原理和实践情况,双方签字足以使协议产生效力。
不过,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若条件允许,还是建议让劳动部门完善相关手续,例如加盖调解组织的印章等。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申请仲裁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