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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0-14 08:08:20
司法部门本身有不同的机构设置,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鉴定主体:
可以进行鉴定的情况
司法行政部门并不直接进行鉴定,但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这些机构涵盖了多种鉴定类别,比如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物证类鉴定(如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声像资料鉴定等。当涉及到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通过司法程序委托这些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不可以进行鉴定的情况
司法部门中的一些行政职能机构,例如司法厅(局)等部门,它们主要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并不具备鉴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质,不能开展具体的鉴定业务。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鉴定,当事人一般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由办案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