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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6 23:13:13
小孩在学校与人相撞,学校与关联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学校方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8周岁以下的小孩,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小孩在学校与人相撞受伤,首先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需要自己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比如学校制定了完善的校园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在事发时老师及时进行了合理的管理和保护等,若能证明,则无需承担责任;反之,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8周岁以上的小孩,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受伤小孩一方需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比如学校的场地存在安全隐患、老师在学生活动期间擅离职守等。只有在证明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需要承担责任。
关联人方面
直接侵权人
如果小孩在相撞事件中,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受伤,那么该小孩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例如,一方小孩故意推搡另一方导致相撞受伤,那么推搡小孩的监护人要对受伤小孩进行赔偿。
其他可能的关联人
如果相撞事件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比如有其他学生在旁边起哄、干扰,从而引发相撞,那么该第三方小孩的监护人也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如果学校已经投保了校园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在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