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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30 10:29:24
关于被判刑后视同缴费年限是否会被清零,需要分情况来看。
政策依据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以及各地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服刑期间的养老保险处理有不同规定,关键在于判刑时间节点是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还是之后。
具体分析
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
- 若您被判刑的时间发生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服刑期间是不计算连续工龄的,而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依据连续工龄来认定。这种情况下,您在判刑前的连续工龄可能不会被认可,视同缴费年限可能会被清零。
- 例如,某地区在1992年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您在1990年被判刑,那么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判刑前的工作时间可能无法计算在内。
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后
- 如果判刑时间是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后,实际缴费年限通常会予以保留,判刑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依然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不会被清零。
- 例如,当地1995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您在2000年被判刑,只要您在1995年之前有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这部分还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同时您在1995年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也会保留。
建议
由于养老保险政策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建议您前往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您的个人档案、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让工作人员结合您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您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