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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19 20:19:23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于案外人房产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以下从执行中对案外人房产的查控、案外人对执行房产的异议及救济等方面进行介绍:
执行中对案外人房产的查控
不得随意查控
- 法院执行时,执行标的应当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案外人的房产,法院一般不得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错误查控的纠正
- 如果法院错误地对案外人的房产进行了执行查控措施,案外人有权要求法院立即解除查控。一旦查证属实是错误执行案外人房产,法院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案外人对执行房产的异议及救济
执行异议的提出
- 当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的房产属于自己,或者执行行为影响到其对该房产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审查标准
- 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审查标准。例如,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符合一定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等条件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异议之诉
-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会全面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特殊情形下对案外人房产的执行
担保情形
- 如果案外人以其房产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法院可以根据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该担保房产进行执行。例如,案外人以自己的房产为被执行人的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且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到期未偿还借款,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可以对该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