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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文第六十五条解释是什么,想了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文第六十五条具体怎么解释?

时间:2025-05-21 10:46: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条文解释

    适用情形

   这一条主要适用于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而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行政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的含义

    - 当法院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生效后,无需行政复议机关再专门作出撤销其行政复议决定的文书,该行政复议决定自动失去法律效力。这是因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法院判定为应撤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为既已被撤销,建立在其合法基础上的维持性复议决定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法律效果

    - 原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都不再具有执行力。行政机关如果想要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通常需要重新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举例说明

   例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对一家企业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企业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决定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该罚款决定。此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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