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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22 21:41:15
行政抗诉分为两种情况,不同情形下期限规定有所不同: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抗诉
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在实践中,只要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的应当抗诉情形,无论距离判决、裁定生效过去了多久,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依职权启动抗诉程序。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有时间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