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5507343555
Previous Next


上游证实虚开8ooo万增值税发票给下游,F游有三流一致会是什么后果?

时间:2025-07-07 05:59:06

即使下游存在“三流一致”(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的表象,但如果实际上接受了上游虚开的8000万增值税发票,仍然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以下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分析:

   

    行政责任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税务机关一旦查实下游企业接受的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会要求下游企业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同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例如,若下游企业已凭借虚开发票抵扣了大量税款,在被查处后,需要将这部分税款如数补缴,并且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涉及8000万的虚开发票,补缴税款数额通常巨大,相应的罚款金额也会非常可观。

   

    刑事责任

    可能涉及的罪名及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涉及8000万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的情形,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观故意的认定

   虽然下游有“三流一致”的情况,但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下游企业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果有证据表明下游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票是虚开的,即便形式上“三流一致”,也会被认定构成犯罪。例如,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货物,且交易过程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就可能被认定主观上具有故意。

   

   不过,如果下游企业能够证明自己对上游虚开发票的情况确实不知情,且取得的发票符合相关规定,业务真实发生,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通常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仍需按规定补缴税款。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