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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21 05:40:38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新《公司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下是主要区别:
注册资本制度
出资期限明确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改变了旧法下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天价认缴”“长期认缴”等现象。
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是旧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加强了对股东出资的约束。
公司治理结构
单层制治理选择 :新《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此外,还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强化董监高责任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完善了他们在关联交易、职务侵权等方面的责任规定。例如,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权利保护
新增股东查账权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这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助于股东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扩张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时,对该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股权转让规则
优先购买权细化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行使期间的起算点和计算方法,以及同等条件的判断标准,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放宽 :新《公司法》取消了旧法中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的限制,仅要求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资本变动
简易减资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这简化了减资程序,降低了公司减资的成本。
股份回购规则调整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份回购的情形,放宽了股份回购的条件,并简化了回购程序,允许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