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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容留人吸毒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时间:2025-07-10 23:03:07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般情形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次数或人数标准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2. 对象特殊标准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只要存在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情况,就予以立案追诉。

   3. 引发危害标准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这体现了对有吸毒相关违法劣迹人员再次实施容留行为的从严打击。

   4. 其他标准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这里的“严重后果”和“其他情节严重”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例如导致他人因吸毒产生严重身体损害、诱发犯罪行为等。

   

   需要注意的是,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场所则包括自己的住所、租赁的房屋、经营的场所等各种可供吸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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