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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7-12 20:14:59
公司搬迁员工不去是否算被迫离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属于被迫离职的情况
如果公司搬迁的距离较远、工作地点的变更对员工的生活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且公司没有提供合理的弥补措施,那么员工不去新工作地点上班,可视为被迫离职。
距离与通勤影响 :例如,公司原本在市区办公,员工居住在公司附近,通勤较为便利。但公司突然决定搬迁至距离原办公地点50公里外的偏远郊区,且新办公地点周边交通不便,没有直达的公共交通工具,员工每天通勤时间从原来的半小时增加到三四个小时,这极大地影响了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体验。
公司未提供合理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提供交通补贴、班车接送等合理的解决方案,导致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面临极大困难,那么员工拒绝前往新地点工作,可以认定为公司以变更工作地点的方式迫使员工离职。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属于被迫离职的情况
如果公司搬迁的距离较近,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影响不大,或者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来降低搬迁对员工的影响,那么员工不去新工作地点上班,一般不能认定为被迫离职。
距离较近影响小 :比如公司从一个写字楼搬到同一区域内距离仅几公里的另一个写字楼,员工的通勤时间和生活几乎不受影响,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搬迁属于正常的经营调整。
公司提供合理措施 :即使公司搬迁距离相对较远,但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交通补贴、班车接送,或者调整了工作时间以适应新的通勤情况等合理的弥补措施,员工仍然拒绝前往新工作地点,通常不能视为被迫离职。如果员工因此自行离职,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