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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换是否要去?

时间:2025-07-14 23:17:19

口头传唤是否要去需要分情况来看,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应当配合的情形

   如果是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口头传唤,通常是需要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在这些合法的口头传唤情形下,配合传唤是公民的义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调查和处理。如果拒绝配合,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后果。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可以拒绝的情形

   如果所谓的“口头传唤”存在以下情况,当事人可以拒绝,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传唤主体不合法 :只有法定的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才有传唤权。如果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声称进行口头传唤,当事人可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

    未表明身份和来意 :进行口头传唤时,执法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并明确告知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如果对方没有出示证件,也不说明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跟其走,这种口头传唤是不合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可以记录对方特征,向当地司法机关核实情况。

    与事实不符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与被传唤涉及的案件毫无关系,也可以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如果确实属于误传,应当终止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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