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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11 22:51:29
伤残鉴定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允许做三次的。
首次鉴定
当发生如交通事故、工伤等可能涉及伤残的事件后,当事人通常会依据自身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残鉴定。例如在工伤事故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鉴定申请。
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过在其他一些非工伤类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鉴定过程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法定情形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复查鉴定
在工伤鉴定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第三次鉴定。在非工伤的人身损害案件里,如果随着时间推移,伤者的病情有了新的变化,且有合理理由说明原鉴定结论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伤残状况,经法院审查认可后,也可能会同意进行新的鉴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多次鉴定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不能滥用鉴定程序,以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