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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要保证不侵犯在先权利吗

时间:2025-11-18 09:37:16

申请商标时,确实需要保证不侵犯在先权利。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释和分析:
一、在先权利的范围

  1. 商标权相关的在先权利
  • 在先注册商标权: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侵犯这一权利。例如,若A公司在某类商品上已注册“X”商标,B公司后来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上申请“X”或近似商标,将因侵犯在先注册商标权而被驳回。
  • 未注册商标权(具有一定影响):即使商标未经注册,但如果已经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也享有在先权利保护。例如,某品牌虽未正式注册,但已在市场上广泛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他人若擅自注册该品牌商标,将构成侵权。
  • 在先使用权: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善意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使得该标志获得一定声誉的,有权继续在原范围内使用该标志。例如,甲公司长期使用某标志但未注册,乙公司后来注册了该标志为商标,甲公司仍有权在其原有商品上继续使用该标志。
  1. 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在先权利
  • 著作权:商标设计如果包含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元素(如图案、文字等),著作权人享有在先权利。例如,画家创作的美术作品被某企业擅自用作商标申请,画家可依据其在先著作权阻止该商标注册。
  • 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形状、图案等三维标志如构成具有新颖性和美感的外观设计,并获得专利保护,则专利权人享有在先权利。例如,某企业设计的独特产品外观获得专利后,另一企业将其申请为商标,将因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无法通过。
  1. 商业标志权相关的在先权利
  • 商号权(企业名称权):企业依法登记的名称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他人不得将与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为商标。例如,“阿里巴巴”是知名企业字号,其他企业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阿里巴巴”商标将可能侵犯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商号权。
  •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将其申请为商标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例如,“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被广泛认知,其他企业若将相似元素申请为商标将可能构成侵权。
  1. 人身权相关的在先权利
  • 姓名权:公民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用权,未经许可将他人姓名申请为商标将侵犯姓名权。例如,未经篮球明星许可将其姓名申请为商标将构成对其在先姓名权的侵犯。
  • 肖像权:个人肖像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用于商标注册将侵犯肖像权。例如,未经某名人同意将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将构成对名人肖像权的侵犯。
  1. 其他特殊在先权利
  • 地理标志权:特定地区的特色产品标志若已具知名度也享有在先权利保护。
  • 知名域名权:某些知名域名因其独特性也可能构成在先权利。
  • 特殊标志权:如奥运会等特殊标志享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不得擅自注册为商标。
    二、法律意义与后果
  • 保障在先权利人权益:确保那些已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相关权利的主体,其权利不会因后续商标注册行为而受损,从而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及个人、企业的正当利益。
  • 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避免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导致的市场混乱,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自由。
  • 异议与无效宣告:若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经审查,若异议成立,则该商标不予注册。即便商标已成功注册,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仍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 事前检索与预防:为避免潜在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建议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全面的检索和查询,确认所申请商标不会侵犯任何他人的在先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商标数据库、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以及知名商号的全面审查,以确保商标注册的安全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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