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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音同字不同的商标算是侵权吗合法吗

时间:2025-11-18 10:26:50

注册音同字不同的商标是否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中与音同字不同商标相关的主要为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里的“近似”不仅指字形、读音、含义上的相似,还包括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情形。因此,判断音同字不同的商标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二、音同字不同商标侵权的判断要点
  1. 商标的整体相似性
  • 字形:虽然音同,但字形差异显著,通常不构成侵权;若字形也相似,则可能引发混淆。例如,“娃哈哈”与“哇哈哈”,二者读音相同,字形也相近,若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很可能构成侵权。
  • 含义及整体外观:若含义相近或整体视觉效果相似,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康师傅”与“康帅傅”,读音相近,含义也相似,整体外观也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1. 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
  • 若两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且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则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在同一种食品上使用读音相同的商标,更容易被认定侵权。
  • 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功能、用途、销售途径、消费群体等均为考虑因素。例如,将音同字不同的商标使用在相差甚远、毫无关联的商品类别上,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侵权可能性也相应减小。
  1. 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 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其保护范围更广,即使字形不同,也可能因音同而构成侵权。例如,“耐克”与“奈克”,虽然字形不同,但“耐克”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其独特性和市场影响力大,对与之相似的商标审查更为严格。
  • 反之,若商标知名度低,则混淆的可能性降低。例如,一个普通商标与另一个音同字不同的商标,若二者知名度均不高,且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1.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实际行为
  • 故意使用与知名商标音同字不同的商标,以搭便车为目的,通常被视为具有侵权恶意。例如,明知“娃哈哈”是知名商标,仍故意注册“哇哈哈”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 实际行为如大规模宣传、销售等,也是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若行为人不仅注册了音同字不同的商标,还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和销售活动,导致消费者混淆,则更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三、具体情形分析
  1. 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形
  • 商标近似且商品或服务类似:如“娃哈哈”与“哇哈哈”均用于食品领域,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混淆,可能构成侵权。
  •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模仿:如“耐克”与“奈克”,即使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但因“耐克”知名度高,也可能构成侵权。
  1. 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 商标差异明显且不会导致混淆:如“苹果”(电子产品)与“平果”(水果),二者读音相同但字形和含义差异显著,且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侵权。
  • 有正当理由使用:如历史名称、地名等与商标音同字不同,且非商业标识目的,可能不构成侵权。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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