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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注册商标要素 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时间:2025-12-08 10:40:22

减少注册商标要素,若仍构成与原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2. 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客体要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4. 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里的“相同的商标”,不仅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也包括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 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二、减少注册商标要素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系
      减少注册商标要素,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关键在于减少要素后的商标是否仍与原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如果减少要素后的商标仍然满足这一条件,并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且情节严重,那么仍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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