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所称的烟草专卖品,具体是指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专卖管理的产品。这一概念涵盖了烟草制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专卖物品。
- 烟草制品:
- 烟草制品是烟草专卖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
- 这些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均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 烟草专卖机械:
- 烟草专卖机械也是烟草专卖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用于烟草制品生产的各类专用设备。
- 这类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同样需要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和监管。
- 相关法律规定: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了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及相关产品的法律责任,但并未直接定义烟草专卖品的具体范围。
- 烟草专卖品的具体范围通常会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称的烟草专卖品,主要包括烟草制品以及烟草专卖机械等,这些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均受到严格的专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