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享有的权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著作权包括两大类: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人身权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是否公开传播的控制权。
-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身份的确认,也是作品归属的标志。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也有权授权他人进行修改。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保护。
二、财产权
-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的控制权。
-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
-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租赁利用的权利。
-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进行公开展示的权利。
-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公开表演和播送的权利。
-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视听作品进行公开放映的权利。
-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广播传播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网络传播的控制权。
-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摄制利用的权利。
-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改编利用的权利。
-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翻译利用的权利。
-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这是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汇编利用的权利。
此外,著作权还包括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全面保护,以确保作者对其作品的全面控制和利用。
综上所述,作品享有的权利涵盖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共计十七项具体权利,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为作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