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可以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一、绝对理由
- 缺乏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若已注册,可依据此条款宣告无效。
- 属于禁用标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若已注册,同样可依据此条款宣告无效。
- 三维标志的限制: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若已注册,可依据此条款宣告无效。
-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相对理由
相对理由主要涉及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冲突,如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侵犯注册驰名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抢注地理标志、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于此类情况,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涵盖了商标的显著性、合法性、是否侵犯他人权利等多个方面,具体需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