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异议后对方进行版权更名是否构成侵权,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是否损害在先权利及是否存在混淆可能。
- 商标与版权更名的关系:商标与版权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版权则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原创作品。若对方商标被异议后,选择通过版权更名(即更改作品名称并重新进行版权登记)的方式继续使用相关标识,需判断该行为是否侵犯在先权利或造成混淆。
- 是否损害在先权利:
- 商标权:若对方更名后的标识与已异议掉的商标构成近似,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 其他在先权利:若更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亦构成侵权。
- 是否存在混淆可能:即使更名后的标识未直接侵犯商标权,若其与在先知名商标构成近似,且足以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即“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并不得引起公众混淆”。
- 特殊情形:若对方更名后的标识具有显著性,且未侵犯任何在先权利,亦未造成公众混淆,则该行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