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抗辩的类型主要可以从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主体以及特殊抗辩事由等角度进行划分,以下是对这些类型的详细阐述:
一、按侵权行为方式抗辩
- 非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若行为人未实施上述直接侵权行为,如仅提供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但未参与最终产品的制造或销售,可主张不构成直接侵权。
- 合法来源抗辩: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人若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不知情,可免于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使用或销售。例如,零售商从正规渠道购进产品后销售,若能提供进货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 假冒专利与冒充专利的区分:若行为被指控为假冒专利(如标注他人专利号),但实际未实施该行为或标注错误,可主张不构成假冒专利;若涉及冒充专利(如伪造专利证书),则需进一步证明行为合法性。
二、按侵权行为主体抗辩
- 非直接侵权抗辩:若行为人未直接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如仅提供通用设备或原材料,未诱导或教唆他人侵权,可主张不构成直接侵权。
- 间接侵权抗辩:针对间接侵权指控,行为人可主张未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关键部件或工具,或未明知他人侵权仍提供帮助。例如,提供标准零部件的行为通常不构成间接侵权。
三、特殊抗辩事由
- 专利权无效抗辩: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行为人可主张不构成侵权。
- 先用权抗辩: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必要准备的,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不视为侵权。
- 权利用尽抗辩: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例如,专利权人自行销售产品后,购买者再销售的行为受权利用尽原则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