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确实存在被撤销的风险,这一规定旨在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避免资源浪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适用条件:
- 时间条件:商标必须连续三年未使用,起算时间为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之日向前推算三年。
- 使用情况:“不使用”指在商业活动中未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商标。若商标注册人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等)不使用商标,则不会被撤销。
- 主体要求: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已注册的商标,无论注册时间长短或知名度大小。
- 申请流程与后果:
-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向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后通知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局审查证据后,决定是否撤销商标。
- 法律后果:若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或正当理由,商标将被撤销,专用权终止;若提供了有效的使用证据或正当理由,商标将维持注册,继续享有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