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关系下商标权归属
在委托关系中,商标权的归属主要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及商标注册情况。若商标由受托人(商标代理机构)代为注册,且注册名义为委托人,则商标权归属于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这意味着,在委托代理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商标权通常归属于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人。
二、委托人在什么范围可使用商标权
- 使用范围:委托人作为商标权人,其使用范围应限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及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使用方式:委托人可自行使用商标,也可再次委托他人使用,但需确保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规定,不侵犯他人权益,并维护商标声誉。
三、委托人能否主张商标无效
委托人作为商标权人,若认为其商标存在无效情形,如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注册的商标若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或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委托人作为商标权人,若发现其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可主动申请宣告无效。
- 申请程序:委托人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