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对不起诉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及情节严重程度,同时考虑不起诉的法定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营利目的虽非必备要件,但司法实践中常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客观要件: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情节严重,包括非法经营数额较大(个人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单位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等情形。
二、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若行为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如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刚达追诉标准、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或犯罪未遂、中止等,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决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