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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不予追征由哪级机关决定

时间:2025-11-09 22:31:06

税款不予追征的决定机关及法律依据
在税收征管领域,关于税款不予追征的决定,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其决定过程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税务机关的追征权与不予追征的决定

  1. 追征权的基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享有追征税款的权力。这包括因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计算错误等失误,以及偷税、抗税、骗税等行为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2. 不予追征的情形与决定
    • 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根据同法条,若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但超过此期限的,原则上不再追征。这一规定隐含了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决定不予追征的权力,即当追征期超过法定年限时,税务机关应不再进行追征。
    •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失误导致的未缴或少缴:对于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若超过这些期限,税务机关同样应决定不予追征。
    • 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追征: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的追征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然而,若经过一定时间后(如超过刑事追诉时效或税务机关内部规定的处理期限),且未发现新的证据或线索,税务机关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予追征。
  3. 不予追征决定的程序
    • 税务机关在决定不予追征时,应进行内部审查,确认是否存在不予追征的法定情形。
    • 审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应收集并分析相关证据,如税款缴纳记录、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税务机关的执法记录等。
    • 决定不予追征后,税务机关应制作书面决定,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不予追征决定的法律依据与考量因素
  4. 法律依据
    • 不予追征的决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明确了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时的权力与限制,为不予追征的决定提供了法律基础。
  5. 考量因素
    • 追征期的限制:税务机关在决定是否追征时,必须考虑追征期的限制。超过法定追征期的,原则上不再追征。
    • 税收公平与效率:税务机关在决定不予追征时,还需考虑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对于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若长时间不追征,可能损害税收公平;而对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失误,若过于严苛地追征,可能影响税收效率。
    •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权益:税务机关在决定不予追征时,应充分保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应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免或不予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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