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伙经营债权债务的处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
- 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不得以内部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对抗债权人。
- 内部按份额分担:合伙人之间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各自承担债务的份额。如无约定出资比例,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实缴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担(《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二、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
-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合伙企业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
- 合伙人个人财产补充: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合伙人需以个人财产来连带清偿剩余的债务。
三、特殊情况下的债务处理
- 新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退伙后的债务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非法债务排除:因违法活动产生的债务不受保护,合伙人无需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