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已接收又退回后,是否还会被追索,取决于汇票的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
- 追索权的基本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表明,追索权的行使主要基于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这一事实。
- 此外,若汇票在到期日前出现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形,持票人同样可行使追索权。
- 退回汇票与追索权的关系:
- 汇票的退回本身并不直接影响追索权的行使。关键在于退回后,汇票是否满足上述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 如果退回的汇票在到期时仍被拒绝付款,或者退回前已出现期前追索的情形,且持票人能提供相应的拒绝证明,那么持票人仍有权对背书人、出票人等行使追索权。
- 追索权的行使程序与限制:
-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前手。
- 追索权的行使时效也有明确规定,如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