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起诉并非一定在原告公司所在地,而是取决于多种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同约定管辖原则
- 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应收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则原告有权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 无明确约定: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需依据法定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法定管辖原则
-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原告同样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
- 特殊情形下的合同履行地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应收款纠纷中,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则原告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可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