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虚假性两个方面,以下是对此的详细分析:
一、主观故意
- 故意或明知故犯:
- 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若存在故意或明知故犯的心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件等)来骗取中标资格,则构成主观故意。这种故意行为体现了投标人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和对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
二、客观虚假性
- 使用虚假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此外,投标人若提供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均构成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 具体情形分析:
- 资质证书类:投标人伪造、变造或借用、冒用他人资质证书进行投标,属于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
- 财务状况类:投标人虚报财务数据,如夸大营业收入、资产规模,隐瞒负债情况等,或提供虚假的财务证明文件,均构成虚假投标。
- 业绩情况类:投标人虚构业绩项目,夸大业绩规模,如声称完成了某项目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或对已完成项目的规模、金额等进行夸大描述,同样属于弄虚作假。
- 人员相关类:投标人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如虚构工作经历、伪造学历证书等,或提供虚假的劳动关系证明,如伪造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也构成弄虚作假。
- 信用状况类:投标人隐瞒不良信用记录,如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拖欠工程款等,或伪造良好信用证明,如银行资信证明、信用评级报告等,同样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三、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若存在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将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刑事责任:
- 若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如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等),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通常伴随着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
- 民事责任:
- 因弄虚作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