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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用航空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时间:2025-11-24 13:20:02

民用航空合同的主体和客体是民用航空法律关系中的核心要素,明确了合同的参与方及交易内容。以下是对民用航空合同主体和客体的详细解答

一、民用航空合同的主体

民用航空合同的主体,即参与民用航空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的性质与合同类型,其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 承运人
  • 定义: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 法律地位:作为合同一方,承运人需具备航空运输资质,并承担安全运输、按时到达等义务。
  • 示例:航空公司(如中国国际航空、东方航空)与旅客签订旅客运输合同时,航空公司即为承运人。
  1. 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
  • 旅客:购买机票并接受航空运输服务的自然人,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主体之一。
  • 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自然人或法人,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之一。
  • 收货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有权接收货物的一方,可能为托运人本人或第三方。
  • 法律地位:作为合同另一方,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享有安全运输、货物完好等权利,并需履行支付运费、遵守安检规定等义务。
  • 示例:企业通过航空公司将货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时,该企业即为托运人;若指定第三方收货,则第三方为收货人。

二、民用航空合同的客体

民用航空合同的客体,即合同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交易的核心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及民用航空活动的特点,其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 运输行为
  • 定义: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按照约定的航线、时刻将旅客或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行为。
  • 法律特征
  • 作为性:运输行为是承运人主动实施的行为,是合同履行的主要内容。
  • 有偿性:运输行为通常以收取运费为对价,体现等价有偿原则。
  • 特定性:运输行为需遵循约定的航线、时刻等条件,具有特定性。
  • 示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从北京运至上海的行为即为合同客体;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从深圳运至洛杉矶的行为同样为合同客体。
  1. 物(货物及行李)
  • 定义:在民用航空合同中,物主要指旅客托运的行李及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
  • 法律特征
  • 特定性:行李及货物需符合航空运输安全要求,如重量、尺寸、包装等限制。
  • 价值性:行李及货物具有经济价值,是托运人或旅客的重要财产。
  • 责任性:承运人对行李及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承担赔偿责任,但受责任限制条款约束。
  • 示例:旅客托运的行李箱、企业通过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等均属于合同客体中的物。

三、民用航空合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民用航空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主体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而客体则是这些权利义务的具体指向。没有主体,合同无法成立;没有客体,合同则失去履行内容。在民用航空合同中,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围绕运输行为及行李、货物等客体展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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