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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追偿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5-11-25 03:2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代位追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只有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权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而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里的“怠于行使”指的是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若债务人已经积极行使权利,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3. 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实际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即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或无法完全清偿。
  4. 该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根据法律规定,某些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请求权等,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与范围
  1. 行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不能直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这是为了确保代位权的行使符合法律程序,保护债务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行使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能在其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不能超出其债权范围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体现了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即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获得了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从而实现了其债权的清偿。
此外,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则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这确保了在不同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和保护。

四、特殊情况下的代位权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若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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