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15507343555
手机:15507343551(助理)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1-25 03:2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代位追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体现了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即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获得了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从而实现了其债权的清偿。
此外,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则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这确保了在不同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若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