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破产后未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追索保证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保证人的责任类型
- 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例外,如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受公司破产程序的限制。
二、破产程序中的保证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保证人清偿未受偿的债务。
三、迟延履行金的承担
保证人需承担迟延履行金,但前提是保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迟延履行金是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需承担此费用,则保证人需承担;若无约定,则可能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