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但合同未签订时,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可得利益损失,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中标人或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可能需赔偿对方逾期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一、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若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逾期可得利益损失,如预期利润。
- 逾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需满足:招标人存在违约行为;中标人因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构成违约。此时,中标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招标人因信赖中标人会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等实际损失。但若招标人能证明因中标人违约导致了预期收益的减少,也可主张逾期可得利益损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特殊情况
若因不可抗力或招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此时不涉及逾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