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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责任保险案件的管辖

时间:2025-12-09 12:17:14

车辆挂靠责任保险案件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及保险赔付,其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挂靠车辆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1. 连带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无论事故具体原因如何,只要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需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2. 内部责任划分:尽管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双方内部的责任划分可根据挂靠协议来确定。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可能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定。
二、保险赔付与责任承担顺序
  1. 保险优先赔付: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这有助于减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经济负担。
  2. 超出保险范围的责任:若事故造成的损害超出保险限额或不在理赔范围内,则剩余部分需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根据前述连带责任原则共同承担。
三、管辖法院的确定

在车辆挂靠责任保险案件中,管辖法院的确定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挂靠人或被挂靠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双方所在地不一致,受害者可根据自身便利和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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