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主要对应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五条。具体分析如下: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 内容阐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因缺乏必要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签订)自始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 内容阐述: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但需注意,若该强制性规定本身并不导致行为无效,则不影响行为的法律效力。此外,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即公序良俗)的行为同样无效。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 内容阐述:行为人与相对人若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签订)无效。
-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 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 内容阐述: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履行合同义务,且已履行的部分应依法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