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债权后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再收回债权的行为,并不直接等同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具体行为模式和法律要件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
-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对收购债权后转让再收回行为的分析
- 若行为缺乏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如果收购债权后仅在特定范围内转让,并未通过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投资者,也未承诺高额回报,则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 若行为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如果通过公开宣传,向不特定投资者转让债权,并承诺高额回报,再以各种方式收回债权,导致投资者资金受损,且扰乱金融秩序,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需考虑行为目的和实际后果:如果行为目的是为了非法集资,且实际造成了投资者资金损失和金融秩序的扰乱,则更可能构成犯罪。反之,如果行为是基于合法的债权转让和回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则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