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扣除时,可以开具收据,但具体是否开具发票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质保金性质与发票开具基础
- 质保金性质:质保金是为了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而预留的款项,属于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发票开具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质保金作为价款的一部分,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开具发票。
二、质保金扣除时发票开具的具体情况
- 质量赔偿性质:
- 若质保金作为质量不达标或违约的赔偿金被扣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该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时无需开具发票,可开具收据,企业应凭扣款协议、质量问题证明等材料进行账务处理。
- 价格调整性质:
- 若质保金扣款实质为销售折让(如产品降价),根据相关规定,销售方需按实际收款金额重新开具发票。例如原合同价款100万元,扣除5%质保金后实收95万元,应开具95万元发票并注明折扣额。
- 已开具发票后的处理:
- 若销售方此前已就全部货款(含质保金部分)全额开具发票,且购买方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因质量问题扣除质保金,则需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需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收据与发票的选择与使用
- 收据:在质保金作为质量赔偿款被扣除时,由于无需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开具收据作为双方账务处理的依据即可。
- 发票:在质保金扣款涉及价格调整或已开具发票后需冲红的情况下,需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或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