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经济纠纷中,特定案由下可强制性返还财物,主要涉及附条件赠与、借贷关系、不当得利及彩礼返还等情形。
一、附条件赠与的返还
-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若赠与行为以结婚为条件,且条件未成就(如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例如,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房产、车辆或支付大额现金,且明确以结婚为前提,若最终未结婚,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 其他附条件赠与:若赠与基于特定条件(如考上某学校、完成某项目),且条件未实现,赠与人同样可要求返还。
二、借贷关系的返还
恋爱期间,若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如借条、转账备注借款等,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有约定)。此时,双方关系属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恋爱关系影响。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若一方无合法根据取得另一方财产利益,导致另一方受损,受损方有权请求返还。例如,一方误转款项或利用恋爱关系骗取财物,均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四、彩礼的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以离婚为条件,人民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