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年纪大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持年限需根据被扶养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 一般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原则上计算二十年。
- 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一岁,生活费计算年限减少一年。例如,若被扶养人65岁,则生活费应计算15年(即20 -(65 - 60)= 15)。
-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无论实际年龄多少,生活费均按5年计算。
二、其他考虑因素
- 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具体计算生活费时,还需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
- 多个扶养人情况:若存在多个扶养人,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若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只承担受害人应承担的份额。
- 被扶养人数人情况:当被扶养人有数人时,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