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强奸继女未遂与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罪的区分,主要在于犯罪意图、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 犯罪意图
- 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行为人具有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故意,即使未得逞,也体现了这一核心意图。
- 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满足性刺激或性欲,但并无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 行为方式
- 强奸未遂:行为人已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如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试图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罪: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未成年人实施除性交外的淫秽行为,如触摸敏感部位、强迫观看淫秽物品等。
- 法律后果
- 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强奸罪既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强奸未遂的处罚会相对较轻,但若有加重情节,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则从重处罚。
- 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定恶劣情节的,如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