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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妇女 监外执行 规定

时间:2025-11-11 07:56:59

怀孕妇女监外执行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具体规定及程序如下
一、适用条件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若其怀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怀孕的罪犯。
  2. 条件说明:怀孕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条件之一,但罪犯需确保没有其他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形单独作为申请基础。
    二、申请与决定程序
  3. 申请主体与材料:由罪犯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向执行机关(如看守所、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是证明罪犯怀孕的医学诊断证明。
  4. 检查与鉴定:执行机关应组织对罪犯进行妊娠检查,该检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5. 决定机关: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交付执行后,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执行与监督
  6. 执行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
  7. 收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当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如孕妇分娩后且没有其他符合监外执行的情形,或者罪犯违反监管规定、实施新犯罪等,执行机关应及时将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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