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中业务员是否会被定诈骗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而非直接定诈骗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的情形
- 明知与积极参与:若业务员明知所在单位或个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积极参与,如宣传推广、介绍投资项目、协助办理手续等,为非法活动提供帮助,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 数额或情节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涉及对象30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务员若涉及此类情形,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 共同犯罪关系: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业务员与策划者、主要责任人等形成共同犯罪关系,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二、不构成犯罪或定诈骗罪的情形
- 不知情与辅助性工作:若业务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知情,仅从事基础性、辅助性工作,如日常办公用品采购、文件收发等,不参与核心业务活动,通常不被认定为犯罪。
- 无诈骗故意与行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财物。若业务员无此故意与行为,即使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也不构成诈骗罪。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业务员行为符合此规定,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