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被抓是否算自首,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的认定条件及以自首论的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自首的一般认定条件
- 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两个核心要素。
二、纪委被抓可能构成自首的情形
- 主动投案至纪委并如实供述:若犯罪嫌疑人在纪委未对其采取调查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可认定为自首。
- 被动到案后交代未掌握罪行:
- 纪委已掌握线索后的交代:若纪委已掌握部分线索并通知到案,犯罪嫌疑人仅交代已掌握事实,一般不认定为自首。但若主动交代纪委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罪行,可对该部分罪行认定为自首。
- 被采取调查措施后的交代:若已被纪委采取调查措施,如实交代已掌握事实不构成自首。但若交代更为严重的同种罪行,实践中可酌情从轻处罚;若交代纪委完全未掌握的新的不同种罪行,可对新罪行认定为自首。
三、不构成自首的情形
- 缺乏主动投案要件:若犯罪嫌疑人试图逃跑后被逮住,或警察已找到其藏身之处才承认罪行,因缺乏主动投案要件,通常不被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