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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说认识人找人办事 结果拿了钱事没办钱也拖着不给算刑事诈骗吗

时间:2025-11-24 06:39:15

对方声称认识人并以此为由收取钱财办事,但最终事情未办成且钱款被拖延不退,是否构成刑事诈骗,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出发,结合相关法律知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从一开始就意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钱财,而非真正打算履行承诺或提供服务。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二、可能构成诈骗的情形

在对方声称认识人并以此为由收取钱财办事的情境中,若存在以下情形,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1.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认识能够办理相关事务的人,或者虚构了与某人的特殊关系,以此骗取信任并收取钱财。例如,对方声称与某高校招生办主任有特殊关系,能够帮助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但实际上并无此关系,也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去办理入学手续。
  2. 非法占有目的:对方在收取钱财后,并未将钱款用于办理委托事项,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或其他非法用途,且事后拒不退还。这表明对方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
  3. 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因此,若对方收取的钱财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诈骗、诈骗多人等),则更可能构成诈骗罪。
三、一般不构成诈骗的情形

然而,并非所有类似情况都构成诈骗罪。若存在以下情形,则可能不构成诈骗罪,而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1. 确有办事意图但因客观原因未办成:对方在收取钱财时确实有意图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但由于客观原因(如政策变动、不可抗力等)导致事情未能办成。且对方在事后表现出退款意愿或积极与委托人协商解决方案。
  2. 无非法占有目的:对方在收取钱财后,将钱款用于办理委托事项,并付出了实际行动去尝试完成事务。虽然最终未能办成,但并无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更可能形成的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而非诈骗关系。
四、维权建议

若遭遇类似情况,委托人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 收集证据:及时收集并保存与对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文本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维权过程中证明自己的主张。
  2.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退还钱款或承担违约责任。若协商无果,则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3. 法律途径: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认为对方构成诈骗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若认为对方构成违约或侵权,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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