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药店存在阴阳价格,即价格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赔偿标准及途径如下所述:
一、法律依据及赔偿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增加赔偿金额:药店若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如标价与实际结算价格不符、低价招揽顾客后高价结算等,需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药品价款的三倍。
- 最低赔偿额: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直接赔偿五百元。例如,消费者购买药品价款为一百元,因价格欺诈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应为三百元,但不足五百元,故药店应赔偿五百元。
- 惩罚性赔偿:若药店明知药品存在问题,如过期、假冒伪劣等,仍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健康严重受损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药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该法对哄抬价格、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药店,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虽然该法未直接规定消费者的赔偿权利,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间接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价格欺诈的认定
价格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消费者在遇到这些情形时,可认定为药店存在价格欺诈:
- 标价与实际结算价格不符:药店在商品标价上标注一个价格,但在消费者结算时收取另一个更高的价格。
- 低价招揽顾客后高价结算:药店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进店,但在消费者选择商品后,以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进行结算。
- 使用欺骗性标价手段误导消费者: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使消费者误以为获得了优惠而购买商品。
三、索赔途径
- 与药店协商解决:
- 消费者在发现药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后,可首先尝试与药店进行沟通,指出其价格欺诈行为,并要求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协商是解决问题的快速方式,有助于双方达成和解。
-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 若与药店协商不成,消费者可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其介入调解。消费者协会将协助双方进行沟通,促成合理赔偿协议的达成。
- 向行政部门投诉:
- 消费者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举报药店的价格欺诈行为。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保障消费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 提起诉讼:
- 若上述途径均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店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价格差异证明等,以支持其赔偿请求。
- 刑事责任追究:
- 在极端情况下,如药店的价格欺诈行为构成犯罪(如诈骗罪),消费者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