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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时间:2025-11-09 23:53:37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的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赔偿后发现有其他责任人,他们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损害是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侵权责任应由这些人承担。
一、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法律会推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过错,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这种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因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常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二、责任主体

  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作为建筑物的建造者,他们对建筑物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建筑物因质量缺陷而倒塌,他们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 其他责任人:这包括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如果他们的行为或疏忽导致建筑物倒塌,那么他们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未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导致建筑物倒塌,那么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追偿权利
    如果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已经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但后来发现有其他责任人,那么他们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有助于确保责任的公平分配,防止某一责任主体承担过重的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过错推定原则、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追偿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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