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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1-09 23:53:37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的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赔偿后发现有其他责任人,他们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损害是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侵权责任应由这些人承担。
一、归责原则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法律会推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过错,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这种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因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常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二、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