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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制售的食品不加贴标识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5-11-11 09:21:14

现场制售的食品不加贴标识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措施
现场制售的食品若不加贴标识,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措施。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且标签应当标明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对于现场制售的食品,若其属于预包装食品范畴而未加贴标识,则构成违法行为
二、处罚措施

  1. 一般情形下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具体措施包括: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监管部门将没收因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本身。
  • 罚款:根据货值金额的不同,罚款额度也有所不同。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若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则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 标签瑕疵的特别规定
    若现场制售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若现场制售无标识食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包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综合考量因素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具体的处罚措施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是否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货值金额的大小,以及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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