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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时间:2025-11-15 03:18:29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作业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论作业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作业行为导致了他人损害,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无需证明作业人存在过错,作业人也不能以自身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
  1. 举证责任倒置
  • 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作业人)承担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责任。若加害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法院将认定受害人不存在故意,加害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1. 减责与免责事由
  • 免责事由:尽管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法律也规定了免责事由。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若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作业人不承担责任。
  • 减责事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作业人的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中,若占有人或使用人能证明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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