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群演的戏是否侵犯肖像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肖像权的法律定义与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拍摄群演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 获得群演明确同意:
- 在拍摄群演的戏时,如果事先已经获得了群演的明确同意,包括书面或口头同意,且同意中明确包含了拍摄内容、使用方式、公开范围等关键信息,那么这种拍摄行为通常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 拍摄目的合法且非营利:
- 如果拍摄群演的戏是为了合法的艺术创作、文化传播、教育展示等非营利目的,且没有恶意丑化、污损或歪曲群演的肖像,那么这种拍摄行为通常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 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公共利益维护等,即使未经群演明确同意,也可能因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而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应确保不损害群演的合法权益。
三、拍摄群演戏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 未经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 如果拍摄群演的戏未经群演同意,且将拍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广告宣传、产品推广等,以此获取经济利益,那么这种拍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 恶意丑化、污损或歪曲:
- 在拍摄过程中,如果对群演的肖像进行恶意丑化、污损或歪曲,损害了群演的名誉和精神,那么这种拍摄行为也构成侵犯肖像权。
-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
- 如果拍摄时获得了群演的同意,但后续使用过程中超出了原授权范围,如将原本仅用于内部展示的拍摄内容公开传播或用于商业用途,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