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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无警示标志导致摔倒谁的责任

时间:2025-11-18 19:50:12

修路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摔倒,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由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道路管理部门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施工方责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若施工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行人或车辆摔倒受伤,施工方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施工方包括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分包人等实际负责施工操作的单位或个人。
    二、道路管理部门责任
  3. 道路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道路负有维护和管理职责。若施工方经道路管理部门许可进行修路作业,但管理部门未能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确保施工方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则管理部门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4. 常见道路管理部门包括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段、市政工程管理处等。
    三、受害者维权途径
  5. 收集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清单,以及目击证人证言等。
  6. 协商赔偿: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后,受害者可以尝试与施工方或道路管理部门进行协商,讨论赔偿事宜。
  7. 法律途径:若协商不成,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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